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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我们将按照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
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之一者,我们将以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基数,按所示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将根据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如下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及合同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后,按合同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 |
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医院经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我们将根据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 乘以合同的意外住院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 | |
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给付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符合合同所指的骨折,我们将以合同的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额为基数,按《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骨折部位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骨折部位与等级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
因下列第一至第十四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发生意外医疗费用支出或意外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第五条保险责任中基本部分的责任以及可选部分第一项“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第二项“意外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给付”的责任;因下列第一至第十六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骨折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第五条保险责任中可选部分第三项“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给付”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因疾病或意外导致伤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连续续保超过两年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六、被保险人猝死,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流产或分娩(含剖宫产)所致;
九、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五、被保险人病理性骨折或疲劳性骨折;
十六、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骨折的康复或治疗。
除了一些必要的保障外,保单所能提供的红利也是推销人员用来打动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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